善意文明执行,感化老赖
事实上《善执意见》中大部分内容都是已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啥新意!作为一个已经从事金融诉讼与执行10多年的非著名浮云律师,看了《善执意见》后,随便提几点疑惑。
(蓝色斜体字为《善执意见》原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这是《善执意见》的出台目的。浮云律师坚决拥护、坚决资瓷中央与国务院的意见。浮云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严格依法执行,严防死(shǐ)守法律权威,严厉打击老赖,这才能依法保护产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支持市场经济发展。
要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好好的经,别念歪咯~不过,根据浮云律师的经验,不管有没有《善执意见》,司法实践中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现象一定都存在,但浮云律师看到越来越多的法官勤勤恳恳、鞠躬尽瘁、披星戴月地执行。在此表示最诚挚的敬重!
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怎么判断影响大小、方便执行?由人民法院哪个部门判断?当事人双方发生分歧或争议,能否提执行异议?这算是程序异议还是实体异议?执行财产顺序都讲先后了,如何做到不影响执行效率?只要未超标的,全部财产同时启动处置不是更符合执行效率?如果申请执行人就等着执行款续命、看病、动手术、给工人发工资,怎么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影响?谁来降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判决对申请执行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办理分割登记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相关部门表示很冤!规定看似很有道理,却并不具有实操性。一个不动产权利证书项下的财产被查封之后,要分割则必须先解除查封,不动产登记中心如何操作?“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协调”,不听一听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吗?
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活封”是实践中长期以来的做法,至少,浮云律师10多年来没遇到哪个法官愿意直接扣押设备的。没有,真的从来没有,不管是在上海还是在外地,一律只是贴个封条,甚至只做一个查封笔录。但更重要的问题是,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厂房、设备,产生的收益哪儿去了?人民法院根本控制不了,那么这样的查封对被执行人形成不了任何压力。迫切希望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以后,大量的执行案件中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将申请法院用查封财产融资。在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已经涉诉、被执行的情况下,这样的融资成功率有多高?浮云律师只能呵呵,恐怕只是苟延残喘,只是拖延时间罢。
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从起诉到判决、到执行,宽限期还不够吗?进入执行,要纳入失名名单、采取限消措施,还要给宽限期……申请执行人急着用钱续命、发工资呢,能挺得过宽限期吗?
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浮云律师能理解,这是申请执行人慈悲为怀,想用仁慈感化被执行人,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但是“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就不得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这是什么操作?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确实无财产,浮云律师认为这并不属于执行难,本身属于执行风险,人民法院要解决的执行难也并不是此类案件。相反,实践中大量无法执行的案件就是有财产不能执行,其中表现之一就是人民法院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但因房屋有租赁、被执行人占用、恶意拖延腾空房屋等种种有意无意的阻挠,导致无法执行。对这样的被执行人,难道不应该狠狠惩戒?现在开始,即使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要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就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高消费,而被执行人有N种手段阻挠执行。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这个规定引起了较大反响,可能是很多人不了解规定,以为单位失信,法定代表人一并失信。其实不是的,单位是单位,不能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混为一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第1条和第6条规定,列入失信人名单对象只限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不属被执行人,不能列入失信人名单,只属记载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内容之一。
但是,《善执意见》意在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这就有点微妙了。因为客观上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大部分为股东本人或与股东有关联,法定代表人不被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意味着可以安心做老赖了。难怪《善执意见》出台后社会反响这么大。提醒债权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在交易时一定要把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拉进来做保证人,诉讼时一并诉讼,执行时一并执行。
总之,浮云律师宁愿相信,老赖的心也是肉长的,人民法院这么善意、文明执行,老赖肯定能被感化的!彻底解决执行难,指日可待!